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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期丨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现状检视及规范进路

发表时间: 2023-11-08 作者: 消声设备

  类案检索制度是促进实现同类同判、法律统一适用的积极尝试。类案检索报告作为类案检索制度运行的最终成果之一,虽在相关规定中有所涉及,但规范较为笼统,欠缺统一范式和体例要求。笔者从实践方面出发,完整展示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全过程及如何具体应用类案检索报告以实现同案同判。

  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在最高法院探索试行类案检索机制。2020年8月6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类案检索报告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此后,在此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出台各项针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具体规定,引发了广泛讨论。

  首先,从当事人方面出发,类案检索报告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每一个个案,进而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其次,从法官方面出发,类案检索报告并非一案一报告,其可以广泛适用于相似的一类案件,这就为该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相似或相同的裁判标准。最后,相较于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类案检索报告可以嵌入每个个案的裁判文书中,能更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发挥适法统一的功效。

  现阶段诉讼程序规范下,公开法官自由心证的一个重要方法便是裁判文书,而将类案检索报告嵌入裁判文书的过程,本身也是公开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特别是对一些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展示类案检索报告如何选取类案、如何参照适用等,可以使当事人直观了解法官得出裁判结论的分析过程。

  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首要论据。而指导性案例本身亦是类案检索报告选取类案时的重要对象。将类案检索报告嵌入裁判文书,可以大幅度增强文书的说服力。特别是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主动进行类案检索并将其写入裁判文书,能大大的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自《指导意见》施行以来,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均在积极探索自己的类案检索平台。但在这些各具特色的检索平台中,司法案例资源并未经过有效整合,案例检索渠道过于多元,平台建设智慧化程度不高,这些都导致了检索结果粗糙且难以辨识,反而降低了裁判效率。

  目前,很多法官尚未形成将类案检索报告嵌入裁判文书的习惯。即使有所涉及,也往往只是简述“根据XX法院XX判决可知……”或“XX地区法院一致认为……”,或直接在文书尾部附上相关案件的案号,并没有对类案识别、是否参照适用及具体理由来详细论证。这就导致当事人无从知晓该类案检索报告究竟是怎么样影响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

  《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强制类案检索的几种情形,各地的探索实践也列举了不同的适用场景,但这一些内容大都是给予法官更多约束,却欠缺相应的激励机制,轻易造成法官在制作及应用类案检索报告时出现畏难情绪。

  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有制作及应用类案检索报告人员的自身主观原因,也有外在环境的客观原因。

  我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大多采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模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类案检索适用的却是类比推理的模式,即通过对比选取的类案与待决案件间的相似性,进而确定是不是对该类案进行参照适用以解决待决案件。在没有遵循先例的传统背景下,我国法官普遍欠缺类比推理运用的惯性和技艺,这给类案检索报告在我国生存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思维方法上的障碍。

  现行的考核机制欠缺对类案检索报告的规范。应用类案检索报告,会直接加重法官因适用类案检索报告而导致案件被改发的担忧;且若不参照类案裁判,法官将面临复杂的报告程序及解释义务,这直接降低了法官制作及应用类案检索报告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了类案检索报告应包括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笔者选取其中几个核心问题进行阐述。

  《指导意见》中规定,类案检索的主体是承办法官。但结合目前案多人少的真实的情况,可优先考虑将法官助理及审管办、研究室等作为制作主体。

  首先,可以正向激励法官助理专业技能进步。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成为未来法官的储备军。通过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可以深化其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认识,增强其抽象法律事实、准确进行法律适用的能力;同时可将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能力作为未来入额推荐的考核重点之一,正向激励法官助理提升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积极性。

  其次,能够更好的降低推进类案检索报告工作的阻力。协助承办法官完成案情梳理、归纳争议焦点、草拟法律文书等本身就是现阶段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不过是这一些内容的延伸和总结。由法官助理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阻力较小、效率较高。

  最后,能提高类案检索报告整体水平。自设置法官助理职务序列以来,各级法院均培养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现代化技术运用能力较强的青年法官助理。他们在检索方法学习、检索平台运用上,都更具优势。由他们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报告的质量。

  这里必须要格外注意,上述部门发挥的作用是与案件承办人相辅相成、互为助力,即提供参考—深入论证—调研升华。

  第一,提供参考。上述部门因身具全院信息数据汇总之责,能获取更多第一手案件信息。承办法官可将需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的案件基本情况抽象形成概述或若干关键词,由上述部门进行初步类案检索。

  第二,深入论证。鉴于上述部门人员并非案件承办人,对案情并无深入了解,故最终制作类案检索报告还是应由案件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进行,也便于对案情细节、类案识别及最终的对比分析进行深入论证。

  第三,调研升华。在前两步基础上,上述部门可与案件承办人进行讨论。就特殊类案,在类案检索报告基础上,通过调研对相关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予以升华。既可以充实本院类案检索数据库,又可以为法官助理的调研工作提供详实鲜活的素材。

  检索平台建设本身是技术性问题,需要更多兼具法律和信息技术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也需要投入更多物力和时间逐步推进,是未来智慧法院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关于检索方法,其包含了检索者对所检索问题本身的理解、对各个数据库熟练操作的能力及提取关键词的敏锐度等。在此,笔者选取了一个实践中的案例,通过完整展示检索过程,探索不同检索平台及方法的具体运用。

  (1)A公司拖欠B公司保理融资款。为保证A公司依约还款,C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自愿为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A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C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B公司起诉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相应款项。

  (2)C公司辩称,B、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C公司共有3名股东,其中A公司系其持股60%的非自然人股东之一,C公司实际被A公司控制,签订《保证合同》并非C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其余股东对保证事宜并不知情,公司亦未召开股东会或作出任何有效决议。B公司在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知C公司在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做担保,在未审查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该合同对C公司不产生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图1)。

  (3)B公司称,其并不知晓A、C公司间的关系。另,因相关经办人员离职,公司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审查过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但《保证合同》上有C公司的公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坚持诉请。

  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因此,在确定关键词时,我们应从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以下并称“三要素”)中进行提取。示例案件中,基本事实为B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B公司在明知A公司系C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即签订《保证合同》,且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审查义务。从双方的述、辩称意见中,我们大家可以初步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C公司在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A企业来提供连带保证时,要不要审查股东会决议;若未审查,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前述争议焦点,我们大家可以初步确定,该案可能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确定前述“三要素”后,我们大家可以从中提取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的关键词,如:担保、保证、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查、善意;举证义务、举证责任等(详见图2)。

  相比而言,很多商业数据库的确拥有较为成熟的算法,但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各级法院自行制作的案例数据库,在数据的真实性上则更具权威性。因此,我们大家可以综合运用多个检索平台对检索结果进行查漏补缺。

  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例。笔者在“案例-裁判文书”模块中,以“担保、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关键词,使用“全文”、“精确检索”功能,共得出2,338条检索结果。使用左侧导引栏进一步限缩检索范围,案由选择“民事”,裁判日期选择“最近3年”,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共得到984条结果。增加“连带、股东会决议、审查”作为关键词,使用“在结果中搜索”功能,得出555条检索结果。在参照级别上,因威科先行数据库的设置基本与《指导意见》规定类似,故结合法院级别,笔者选取了最高院的10个案例、S市高级人民法院的6个案例以及S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5个案例作为初步的检索结果。

  再以北宝数据库为例。在“北宝·司法案例”模块中,选择检索范围为“全文”,输入关键词“担保、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助“同义词”、“精确”、“同段”功能,共得到2,121条检索结果。使用左侧导引栏进一步限缩检索范围,案由选择“民事”,案件类型选择“民事案件”,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审结年份分别选择“2019、2020、2021、2022年”,得出2019年案例365个,2020年391个,2021年155个,2022年14个,合计925个。增加“连带、股东会决议、审查”作为关键词,使用“在结果中搜索”功能,得出346条检索结果。因北宝数据库无法直接选择近三年案例,故笔者结合裁判年份、参照级别、法院级别、审理法院几个限缩条件,挑选出最高院案例6个、S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3个、S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个,合计10个案例作为初步检索结果。

  如前所述,通过威科先行和北宝两个数据库,笔者分别挑选了21个、10个案例作为初步检索结果。接下来便是从这些初步检索结果中确定最终与待决案件构成类案的案例,即类案检索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类案识别。

  关于类案识别的具体方法,《指导意见》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如要素提取法、提炼关键事实与法律问题、标签化识别等。但不论使用何种方法,最终的判断依据还是“三要素”。而“三要素”本身就存在层层推导、逐步递进的逻辑关系,故提取关键词的过程本身也是识别类案的过程。因此,在确定最终的检索结果时,只需要在初步结果中进行精准定位,就可以完成更高水平的类案识别。而这个精准定位的过程,则能够最终靠数据库自带的“展开命中”功能实现。

  以北宝确定的10个初步检索结果为例。笔者以“担保、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股东会决议、审查”为关键词,以“民事案由、民事案件、判决书、2021年、最高院”为检索条件,共筛选出2条检索结果。个人会使用“展开命中”功能,可以具体看到所输入的关键词在该案例中的位置和使用情况;通过浏览“展开命中”的内容,我们大家可以发现该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最后,我们将该案例输入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进而确定其是否最终成为报告所需的类案。

  确定检索结果后,如何详略得当、直观准确地将其呈现出来,是一份类案检索报告成败的关键。在阐述这部分内容前,不妨先看两张图片。

  从这两张图中显而易见,图3左侧案例均使用到了第24号指导性案例。但在最终呈现效果上,图3的形式使读者无法直观知晓法官在类案识别、参考论证等方面的观点和心路历程;且参照理由部分大段文字的堆砌,也让读者失去阅读的兴趣。反观图4,不仅进行了类案与待决案件间的比较,且从逻辑递进方面出发,详细阐述了基本案情、识别特征、结论判断、适用理由等内容,既符合《指导意见》中“三要素”的识别要求,也为读者直观展示了法官在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时的分析过程。

  故为了能取得图4的效果,在类案检索报告的成果展示过程中,可视化不失为一个高效简便的方法。

  图形相对于文字更容易被接受和理解,这也是可视化的基础原理。但应用可视化时应结合详细情况巧妙应用。如买卖合同双方间的交易习惯,不需要再单独制作一个流程图,解释货物及钱款的走向;但若买卖双方间存在多笔、多批次货物交易,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双方交易过程中不同时间节点需完成的交易内容,否则将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制作一个时间轴线图并利用纵向空间表达对比关系,将双方的义务分列上下,对比出双方合同义务的完成情况;或就一方当事人的不同行为作对比,在轴线图上面标注明确合同约定的义务,下方注明实际履行的行为,进而判定其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约,则该轴线图在表达主要事实方面,便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描述案件基本事实时,当出现多个涉案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时,通过绘制关系图可以直观清晰地刻画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如多用层级图表达股权结构、用循环图表达融资贸易等。而在论证类案与待决案件间的关系时,对比图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1)统一构成要素。通过统一构成要素的大小、形状、颜色、表达含义,可以使整个图表更加简洁明了。图表中,同一主体最好还是不要出现两次,能够最终靠改变各主体在图表中的位置或通过线条连接不同主体,实现合并同类项,避免使图表看上去杂乱无章。

  (2)多使用直线连接。在描述各主体间关系时,尽量使用直线连接线,避免线条的交叉、曲折,还可以在线条上增加关键词,表达主体间的关系。当然,对于一些特殊关系、对比关系或需重点强调的关系,可以适当使用曲线,以实现区别和突出的作用,但一定要避免与其他线条的交叉,特别是弧度较大的交叉或较为复杂的曲度。

  (3)符合基本的构图习惯。以笔者绘制的示例案例基本事实关系图为例,在表达A公司系C公司股东时,会将A公司置于层级上方,且从A公司处引出箭头指向C公司,以表示A公司对C公司的股权控制。

  笔者认为,类案检索报告的应用场景,应具体分为内部、外部及内外部结合三部分。

  所谓的内部应用场景,是指法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类案检索报告,即法院内部需构建一套规范、完整的应用机制,一般应包括提出—审查—讨论—决定。

  (1)提出申请。并非所有案件都有必要进行类案检索,因此,法官应首先是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强制类案检索情形,或别的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法官须确定其是否需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进行讨论。若确需讨论,则需首先向负责组织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委会案件讨论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需遵循本院相关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

  (2)确定主题及人员。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委会初步审核后,对确定需提交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需事先列明讨论的主题并报相关负责人备案;同时,承办法官在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时,也应围绕确定的主题展开。相关负责人也需提前确定好讨论的人员范围,整理参会人员名单,便于后期提前发放报告、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

  如前所述,草拟类案检索报告的主体为法官助理,而审查报告的主体,则为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至于对报告内容的审查,则可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入手。

  (1)形式审查。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对报告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如报告内容是否涵盖了规定要求的所有构成要素、寻找的案例本身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使用的检索平台及检索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等。

  (2)实质审查。承办法官或合议庭需从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出发,对报告最终选定和展示的类案进行审核检查,确定其是否构成类案;在此基础上,审查确定的类案间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进而最终确定是不是适用类案对待决案件进行参照适用。

  对于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委会的讨论,承办法官或主审法官应首先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梳理,介绍大概案情及背景,便于参与讨论的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其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明确讨论的主体问题。接下来,就是重点介绍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包括所选取类案的基本情况、是否构成类案及是否参照适用的初步意见等。之后,由参与讨论的人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对是否构成类案、是否参照类案、参照何种观点及具体理由来充分评议。

  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委会作出最终的决定。若讨论结果能形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争议的,则承办法官或主审法官可据此作出裁判。反之,若内部讨论争议较大、不同于类案裁判观点或认为类案间存在分歧的,则需启动相应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对相关讨论的结果,应全部如实记录,随卷备查。

  所谓的外部应用场景,是指法官如何将类案检索报告巧妙嵌入裁判文书中,进而加强文书释法说理,公开法官自由心证。因目前尚未开展此项运用,以下试作一探讨。

  在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时,为了更好的提高报告本身的可读性,本调可视化。但对于裁判文书,撰写判决书有固定的格式和要求,且在正文中出现大量图表会大大突破现有文书制作习惯;若将类案检索报告嵌入判决书中,也只能嵌入“本院认为”部分,若在此处加入大量图表,会影响当事人阅读的流畅性和说理部分逻辑的连贯性。综上,作者觉得,将类案检索报告嵌入判决书时,应直接将报告的后半部分,即是否构成类案、是否参照适用及理由等内容,通过文字表述的方式纳入判决书中。此外,对于类案检索报告中选取的案例,可在判决书最后以附表的形式将案号、裁判时间、审理法院、案情概述、裁判观点等内容做展示,便于当事人查阅。

  内外部应用场景衔接是指承办法官将自行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本院审监庭等部门,由其构建本院的类案检索报告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加密、隐藏当事人隐私信息后,将该报告库对外开放,便于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代理人可借鉴该数据库中的报告模板,制作自己的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法院,帮助法官了解更多类案。整一个完整的过程既实现了类案检索报告的成果转化,又为未来建设统一的类案检索报告数据库提供充足素材和资源,同时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间同案同判的良性互动。此外,在类案检索报告上传数据库的过程中,应注意信息填报的要素化和标准化,如可适当简略案情的细枝末节而针对案件主要事实,准确提取和把握法律适用中的关键词等,便于后续使用者准确抓取有用信息。提升数据库智慧化水平,通过对提交的报告进行更加准确的标签化处理,实现自动匹配、精准推送,提高类案检索的效率。

  类案检索本身属法律检索大范畴下的一种具体类型,只是相较于一般的法律检索,法院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更强调效率及准确性。在面对一个具体案件时,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生活事实中准确抽象出一个乃至多个法律事实,并从中提取出合适的关键词,还需熟练运用多个检索平台及科学的检索方法,最终通过恰当的可视化手段将类案检索过程清晰直观呈现于检索报告中,这本身就是对制作者综合素养的检验。在具体应用时,将该报告与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委会工作机制结合,充分实现该报告的效用和价值。最终,将该报告核心内容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予以论述,便于当事人了解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考路径,发挥类案检索报告在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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